3.复印、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
1.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 经发文机关㊣单位同意。
4.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黄鹤楼香烟大金砖,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绝密文件复印或摘录,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或✅者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五)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七)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八)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